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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已更新:2019年1月25日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並將下列事項於契約載明: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 錄。離島地區或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 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註記該次活動租用車輛車號、駕駛姓名,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

(五)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詳細規定請參閱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Search.aspx?id=GL000696#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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